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公共文化事业 单位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广元市朝天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免费开放资金管理 与使用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 广元市朝天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列》,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和《四川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川文办发[2011]139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朝天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配套。 第三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实行“财政部门统合监管,文化部门统筹安排,目标考核确定等级,免费开放单位按考核等级报销”的原则,专项用于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陈列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免费开放单位)的免费开放工作。 第四条 各免费开放单位的免费开放的场馆、内容及要求,由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各单位具体职责,制定详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日常公用经费。是指免费开放单位维持日常运转和增加业务量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零星维修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免费开放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和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更新及购置费、大型修缮费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六条 区财政依据规定,设立区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下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对各免费开放单位的考核结果,下拨给各免费开放单位。 第七条 实施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经费政策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此抵扣各免费开放单位的原有预算指标。 第八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免费开放单位的免费开放管理办法。各免费开放单位年初向区文化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免费开放活动计划,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文化体育工作重点和年度计划,下达各免费开放单位的目标任务,年终组织考核。 第九条 免费开放经费的划拨与各免费开放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全额拨报销免费开放经费;70——89分为合格等次,按基数的80﹪报销免费开放经费;60——69分为基本合格,按基数的60﹪报销免费开放经费;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报销免费开放经费。区文化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与免费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定数量的经费奖励。 第十条 各免费开放单位使用免费开放专项经费,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区文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应加强协作,强化管理,保证各免费开放文化单位正常运转,加强资金跟踪问效。区文化主管部门汇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单位免费开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报请财政主管部门核减、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文化主管部门汇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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